關於「罕盟」會章
會章
《公司條例》(第622章) 擔保有限公司組織章程細則
Rare Disease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罕見疾病聯盟有限公司

A部 章程細則必備條文

1. 團體名稱 本團體的名稱是
“Rare Disease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罕見疾病聯盟有限公司”
(下述 “團體”)
2. 會員的法律責任
會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3. 會員的法律責任或分擔
每名會員承諾於本團體在其是會員期間或不再是本團體會員之後一年內清盤時,分擔支付一筆不超過下述指明款額的所需款額予本團體的資產,以用於償付本團體在其不再是本團體的會員之前招致的債項及債務,支付清盤的費用、收費和開支,以及用於調整分擔人之間的權利。
會員類別 有表決權的會員
每名屬此類別的會員須分擔的款額 $100
會員類別 沒有表決權的會員
每名屬此類別的會員須分擔的款額 $100

B部 章程細則其他條文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普通會員 (Ordinary Member) 指被接納為團體普通會員的屬法團或不屬法團的團體,其姓名或名稱出現在會員登記冊;
團體(Company)指上述註冊公司,名為香港罕見疾病聯盟有限公司Rare Disease Hong Kong Limited;
會長 (Chairperson, Chairman or Chairwoman) 指當時當選為團體主席的人; 《公司條例》 (Companies Ordinance)指《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顧問(Consultant) 指任何獲理事會邀請出任團體顧問的個別人士; 理事會(Council) 指團體當時的理事會或董事會; 內務副會長[Vice-Chairperson (Internal Affairs)]指當時當選為團體副主席(內部事務)的人; 創辦會員(Founder Member)指任何在組織組織章程細則簽署姓名的人; 基本會員(Full Member) 指任何人士、屬法團或不屬法團的團體接納為團體的基本會員,其名字或名稱列於會員名冊; 香港(Hong Kong)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名譽秘書(Honourary Secretary) 指當時當選為團體名譽秘書的人; 名譽司庫(Honourary Treasurer) 指當時當選為團體名譽司庫的人; 會員 (Member) 是指團體的任何基本會員和普通會員,會藉(Membership)應據此解釋; 病人(Patient) 指任何患上罕見疾病、疾病、綜合症、器官受損或殘疾,或任何需理事會批准疾病的人士; 印章(Seal) 指本團體的法團印章; 外務副會長[Vice-Chairperson (External Affairs)]指當時當選為團體外務副會長的人; 秘書(Secretary) 指獲委任履行團體秘書職責的人士; 社團條例 (Societies Ordinance) 指社團條例(香港法例第151章); 及 提述書面的表述,除非出現相反意圖,應解釋為包括提述印刷、平版印刷、攝影,及其他以可見形式表達文字或數字的方式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章程細則所用詞語或詞句與《公司條例》或於本章程細則對團體之約束力生效時已生效的任何法定修改具有相同涵義; 意指任何性別的詞語包括所有性別; 意指單數之詞語應包括複數涵義,反之亦然; 意指人士的詞語包括法人團體或不屬法團的團體,反之亦然; 團體宗旨
2. 本團體是為以下宗旨而成立:
(1) 收購及接管名為 “香港罕見疾病聯盟 (Hong Kong Alliance for Rare Diseases)”的組織的所有或任何一種資產及負債

(2) 為減輕香港罕見病人的需要及造福香港社會,提升病人、病人家屬及照顧者對罕見疾病的認識,並鼓勵病人互助;

(3) 為推廣教育,為香港公眾舉辦有關罕見病的教育和宣傳活動。增強公眾關注、認識、支持罕見病人、病人家屬及自助組織,並根據或憑藉第91條及第92條所限制的最少程度禁止為組織的接受人分發該組織的入息及財產予其會員;

(4) 僅為促進本團體的宗旨,促進罕見病人、病人家屬、自助組織、保健員、研究員、媒體及其他持份者間的知識交流及合作;

(5) 僅為促進本團體的宗旨,在香港及世界其他地方促進罕有疾病組織之間的溝通、諮詢和合作。

(6) 透過捐款、貸款、補助、補貼或其他方式為本團體宗旨籌集資金;

(7) 接受任何財產的饋贈或捐贈,不論是因對本團體任何一條或多於一條宗旨的信任、條款或其他形式;

(8) 僅為促進本團體的宗旨,採用包括在報章刊登廣告、通函、出版書籍和期刊及以任何其他非牟利方式提高本團體宗旨的知名度。

(9) 接受因所有或任何宗旨所捐贈、會費、遺贈、禮物及捐助(不論屬實產或個人財產)、及任何動產或不動產物業或基金的饋贈及遺贈,不論是否受任何特別信託所規管

(10) 僅為促進本團體的宗旨,與在香港境內或香港以外具有與團體的宗旨相似的宗旨的任何其他組織合作。

(11) 僅為促進本團體的宗旨,與香港及世界其他地區任何與本團體有相似宗旨的其他機構,進行認購、成為會員、合作或聯繫,並規定此類機構的宗旨應與團體的宗旨相類似,該宗旨並根據或憑藉第91條及第92條所限制的至少程度禁止分發該慈善款項的入息及財產予會員。<((12) 與任何個人、團體、企業、私人或公共、市政或政治機構、國家或地區政府訂立合同或作出任何安排,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獲取本團體應得的權利、特權及優惠以為促進團體宗旨。

(13) 成立、監督、處理及管理因本團體特定宗旨捐款或放款所得的慈善款項,及接受的捐款或會費指定用作該慈善款項,但前提是須由嚴謹的內部控制以貸款,並根據或憑藉第91條及第92條所限制的至少程度禁止分發該慈善款項的入息及財產予會員。

(14) 僅為促進本團體的宗旨,擔任本團體任何財產或或款項的保管人、受託人或管理人。

(15) 藉以合理和審慎方式釐定的條款及證券借入或籌集本團體宗旨所需的任何款項。

(16) 僅為促進本團體的宗旨,開立和管有銀行賬戶,以提取、簽發、接受、背書及兌現支票、匯票、本票及其他可轉讓和可轉賬的票據。

(17) 購買、申請或其他方式取得本團體任何宗旨所需的任何特惠、豁免、證明書、專利、版權、商標或其他形式,並轉移和其他方式處理。

(18) 採取本團體不時視為合適的個人或書面呼籲、公眾集會或其他方式以獲取向本團體的提供資金。

(19) 接受、持有、管理、購買、租賃,或交換、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就本團體任何宗旨獲得任何土地、建築物、地役權或任何不動產或個人財產以及任何權利或特權。

(20) 建造、改變、管理、發展、改善及維修本團體全部及或任何一部分的土地、建築物、地役權及財產,並就本團體認為合適的考量僅以促進本團體宗旨批租、分租、交換、按揭、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理。

(21) 藉購買或其他方式進行收購合宜的儀器、固定附着物、實產及貨品以使本團體履行其宗旨,為本團體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上述儀器、固定附着物、實產及貨品,及為本團體訂立協議以維修或保養財產;

(22) 按不時所釐訂之形式以妥善及審慎的方式投資本團體並非即時所需之款項於有關證券、投資或其他方式

(23) 按其覺得合適的條款及細則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本團體的任何土地、建築物、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基金、股份或證券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24) 按本文第59條,僱用並支付為促進團體宗旨所必需的建築師、測量師、律師、會計師和其他專業人士,並僱用按條款及就達成團體宗旨必要及合宜的人員、工人、文員、職員和受僱人;

(25) 以主事人、承包人、受託人或其他身份及透過或經由其受託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士,單獨或與其合作辦理所有或任何上述各項事情;

(26) 按不時需要進行法律訴訟或其他合法步驟以保護團體名稱及財產;

(27) 進行或參與所有上述其他合法事情,以實踐全部或任何一項上述宗旨,並聘請第三方協助實踐宗旨;

(28) 僅為貫徹本團體宗旨運用本團體資金;
本組織章程中,任何提述病人指任何患有任何罕疾病、疾病、綜合症、器官受損或殘疾的人士;
訂明:—

(i) 若本團體接納或持有任何受限於信託的財產,本團體將視乎該信託僅接手或以法律容許的方式作同等投資;

(ii) 本團體宗旨不適用於工人及僱主的關係或工人組織及僱主組織的規例;
會籍

3. 本團體提議註冊會員人數為五百人,但理事會可通過決議不時增加或減少會員人數。

4. 團體應具有兩類會員資格,即基本會員和普通會員。

5. 基本會員

(a) 本團體可接納任何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為基本會員: -

(i) 罕見疾病病人; 或

(ii) 罕見疾病病人的家屬; 及

(iii) 通常在香港居住.

(b) 本團體可接納任何符合以下條件的法人團體或不屬法團的團體為基本會員: -

(i) 作為法人團體,須根據香港法例註冊;或

(ii) 作為不屬法團的團體,須根據《社團條例》註冊;及

(iii) 該組織應為罕見病病人或罕見病病人家庭的組織

(c) 基本會員應通過其董事或其他管治團體的決議,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人擔任其在本團體的代表。基本會員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團體其代表姓名或任何代表變更。基本會員代表有權代表其代表的基本會員行使與基本會員可在團體行使的相同權力。

(d) 每位基本會員均有權收到出席會員大會的通知,並有權在該會議上投票。

(e) 每位基本會員均有權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6. 普通會員

(a) 本團體可接納任何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為普通會員: -

(i) 關注並支持罕見病病人的人士;及

(ii) 通常在香港居住

(iii) 與本團體持有共同宗旨

(b) 每位普通會員均有權收到出席會員大會的通知,但無權在該會議上投票。

(c) 每位普通會員均有權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名譽顧問

7. 理事會可邀請任何滿足以下要求的人士作為名譽顧問:-

(a) 與本團體持有共同宗旨;

(b) 願意向團體提供專業意見; 及

(c) 願意促進本團體事務

8. 理事會可以邀請名譽顧問參加理事會的會議。

9. 名譽顧問須為本團體的發展提供建議和支持。

10. 名譽顧問須宣揚本團體的宗旨並支持團體的活動。

11. 名譽顧問應與任命他為名譽顧問的理事會成員同時退任。
會費

12. 每位會員應就會員申請繳納會費。
會員申請

13. 創始會員須當作基本會員。

14. 申請成為會員須申請人簽字以書面提出,並以理事會不時規定的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15. 會籍申請人應出示理事會要求的文件,使足理事信納申請人已符合本章程細則第5至7條(視情況而定)指明的要求。

16. 理事會有絕對酌情決定權就任何會員申請接受、拒絕或推遲接受至稍後時間。在任何情況下理事不須就拒絕申請提供任何理由。
會籍終止

17. 在下列情況下,會員資格即告終止:

(a) 至少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理事會退任會員;

(b) 身故或精神紊亂又或因破產令破產

(c) 法人團體被發出清盤令,或因任何理由進行清盤;

(d) 不屬法團的團體因任何原因被解散;

(e) 當其時拒絕或忽視遵守本章程或本團體的附例、規例或條例內的條款;或

(f) 根據第18條開除會員資格。

18. 理事會可通過決議,將認為有損害團體利益行為的任何會員開除會籍,但必須:

(a) 理事會應在通過驅逐決議後的十天內將該決議通知有關會員;

(b) 發出該通知後的30天內,有關會員可以書面通知理事會,要求召開本團體臨時會員大會,以考慮應否開除有關會員;

(c) 理事會在接到有關會員的要求後,理事會應召集本團體特別會員大會,以審議開除有關會員會籍的決議。有關會員有權參加該會議,並應在該決議通過之前,有機會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認為合適的解釋或答辯。有關會員亦應有權在該會議上投票。此召開的臨時會大會通過的決議應凌駕先前於理事會通過開除有關會員會籍的決議;及

(d) 如沒有收到有關會員的要求,或在該臨時會員大會上通過了開除該會員會藉的決議,則該會員應被開除,並從會員登記冊中除名。

19. 任何人因任何原因終止成為會員,仍須清繳其終止會籍時應向本團體支付的未付結餘,他須以會員身分承擔的該款項不超過港幣10元。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20. 會員的權利應為個人權利,該權利並不能由其本人或或藉法律轉讓,該權利於會員身故或不再擔任會員時終止。

21. 所有會員應同意遵守團體可能制定的一般政策,並不時遵守有效的有關規例及程序,以指導會員或團體事務正常進行。

22. 所有會員應:

(a) 宣揚本團體的宗旨並支持團體的活動;及

(b) 遵守本細則的任何規定或團體的任何規章制度、規則或條例。
會員大會

23. 每年除任何其他大會外,本團體須舉行會員周年大會,並須於大會通告上訂明,每一個財政年度應在本團體的一次年度會員大會召開之日至下一次的年度大會召開之日之間進行。只要本團體在團體成立後的18個月內舉行第一次周年會員大會,則無須在團體成立之年或次年舉行。會員周年大會應在理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24. 除會員周年大會外,所有會員大會均稱為特別會員大會。

25. 理事會可於其認為合適時召集特別會員大會,亦可因應要求根據《公司條例》第566-568條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如任何時間沒有足夠的理事會成員在香港能夠達至法定人數,則理事會的任何成員或團體的任何兩位會員都可以盡可能以幾乎相同的方式召開臨時會大會,如同理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
會員大會通知

26. 任何考慮通過特別決議案的會員周年大會及會議須以不少於二十一(21)個完整日的書面通知召開。所有其他特別會員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14)個完整日的書面通知召開。通知期不包括送達或視為送達通知當日,亦不包括發出通知當日,而通知須指明大會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如有特別事務,則須指明該事務的一般性質,並應以本團體在會員大會上規定的方式通過下例方式或其他方式(如有)向有權從本團體根據本章程細則獲得此類通知的人發出通知,惟如經雙方同意,團體會議以比本細則規定的通知時間較短時間召開,即視為已適當地召開:

(a) 如屬召開會員周年大會的會議,則所有會員有權出席並在會上投票;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則獲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表決的大多數會員,合共代表有權出席並投票會員的總投票權之不少於的百分之九十五。

27. 如會員大會的通知沒有向任何有權收到該通知的人發出,而此事出於意外,或該人沒有接獲該通知,均不使有關會員大會的議事程序失效。
會員大會的議事程序

28. 在特別會員大會及會員周年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均被視為特別事項,除卻:
(a) 省覽賬目及資產負債表及任何董 事會或核數師報告;

(b) 選舉理事會會員填補退任空缺;及

(c) 委任及釐定核數師酬金。

29. 任何會員大會開始處理事項時,必須有所需的法定人數出席會議,並留守至會議結束,否則不得處理事項;法定人數應為二十名(20) 基本會員,或全體基本會員總投票權的百分之十(以較少者為準)。若本團體按記錄只有一名基本會員,則法定人數應為一位基本會員或其代理人。

30. 如果在指定的會員大會召開時間後的一個小時內未達到法定人數,則因應會員要求召開的大會應解散;惟於任何其他情況下,該大會將延至理事會決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但須於召開會議不少於七日前通知所有有權接收會員大會通知的會員。續會如在指定舉行時間後半小時內也未有法定人數出席,則出席會議的基本會員將為法定人數。

31. 每次會員大會須由會長 (如會長缺席則為內務副會長或如內務副會長缺席則為外務副會長)主持會議。如上述人士均缺席,會員大會應選出主席主持會議。

32. 在有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會議的同意下,會議主席可在會議同意下隨時將會議押後至另一時間及轉移至另一地點舉行,若會議有此指示,更必須按指示進行。除可在原先會議上處理的事項外,續會上將不處理其他事項。每逢有會議押後三十天或以上,即須發出召開續會的通知,通知方式一如原本會議。除前文所述外,不應發出續會通知或有關續會上有待處理事項的通知。

33. 每逢會員大會,提交會議表決的決議將以舉手方式決定,除非(在宣布舉手表決結果之時或之前)下述人士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a) 會議的主席;

(b) 最少兩名有權就決議表決的基本會員。

34. 除非有人如此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否則由會議主席宣布某項決議獲得通過或獲某特定過半數通過,又或不獲通過或不獲某特定過半數通過,即作最終定論,而本團體議事程序紀錄內所作相應記載將為確證,不須證明該決議所得贊成及反對的票數或比例。僅在會議批准下,方可撤回投票要求。

35. 倘正式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有關表決應在主席指示下立即或在間隔或休會或其他方式進行,投票表決結果將被視作是提出要求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的大會的決議案,為選舉大會主席或就有關續會的問題而要求的投票表決,均須於會上進行。除要求進行投票表決的事項外,要求進行投票表決將不會妨礙大會繼續處理任何其他事項。

36. 不論是以舉手方式表決或以投票方式表決,如果贊成與反對票數均等,主席可投第二票或投決定性一票。

37. 經所有有權出席並投票的基本會員簽署之書面決議案與正式召開之會員大會會議上通過之決議案具同樣效力。
會員投票

38. 每位基本會員在團體的會員大會上均有一票。

39. 進行投票表決時,可親自或委派代表表決。

40. 委任代表的文據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須經委任人或其書面正式授權的代理人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一間團體,則委任代表的文據須加蓋團體印章或經正式授權的團體負責人或代理人親筆簽署。如此委任的代理人,授權書或其他權力不必是會員。

41. 代表委任文據及簽署文據之授權書 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由公證人簽署 證明之該等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必須於其所指定人士行使表決權之大會或其續會(視情況而定)舉行前四十八小時送交本團體之註冊辦事處,或大會通告或由本團體發出之代表委任書所指定之其他地點,否則委任代表文據將不視為生效。

42. 委任代表的文書應採用以下格式(或在情況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接近格式)或理事會不時規定的格式:
"Rare Disease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罕見疾病聯盟有限公司
本人/我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上述團體的會員, 現委任____________________ 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如其未克出 席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本人╱我們的代表出席於__年__月__日舉行的(周年或特別, 視屬何情況而定) 團體的會員大會及任何延會中,並代表本人╱我們投票投票。
______簽字於__年__月__日

43. 委任代表的文書應被視為授權受委代表可要求或附議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44. 根據委任代表文據的條款作出的投票將屬有效,即使當事人之前身故或精神失常,或該委託或發出該委託的授權已被撤銷,惟本團體於使用委任代表文據的大會或續會開始前並沒有收到關於上述死亡、精神失常、撤銷或轉讓的書面提示。

45. 根據第二十八條任何在被視為特殊的會員大會所處理的任何事項,應由出席會議的大多數全體基本會員,以代表百分之七十分以上總表決權於會議上通過。
董事會

46. 應根據章程細則應成立。 董事會亦可稱為「董事會」或「理事會」。 除非會員大會另有決定,否則理事會成員的人數不得少於五(5)亦不多於十三(13),惟全體基本會員在會員大會可不時通過決議案增加或限制理事會成員數目。

47. 除非會員大會另有決定,否則董事會應包括:

(a) 一名會長

(b) 兩名副會長(分別是內務副會長和外務副會長);

(c) 一名名譽秘書;

(d) 一名名譽司庫;及

(e) 其他董事會成員(如有)。

48. 會長、副會長、名譽秘書和司庫應承擔以下職責及/或理事會不時指定的其他職責:

(a) 會長應在團體所有外部事務中擔任團體的代表,並負責團體的運營。會長應以團體名義簽署所有文件,並主持所有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b) 每位副會長應協助會長派遣團體的所有業務和事務。如會長因任何原因缺席,副會長應代理會長。

(c) 名譽秘書應負責起草議程、團體及其所有委員會和團體的所有會議的議事程序紀錄以及保存所有賬簿、資料、記錄和文件。

(d) 名譽司庫應負責

(i)收取團體應收的所有會費、捐贈或其他應付予本團體的金額,並將其支付到團體的銀行帳戶中;

(ii)撥付理事會批准的任何付款;

(iii)編制本團體的財務報表以提交會員周年大會;

(iv)保留帳目和單據。

(e) 其他理事會成員應協助管理團體的運作和事務。

理事會成員的任命和選舉


49. 理事會的首批成員應由創始會員以書面形式任命。

50. 除理事會首批成員外,理事會成員應由全體會員在團體周年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

51. 理事會的成員,不論是由創始會員任命或經本團體的周年會員大會上當選,應互選出各自將擔任的職務。

52. 除非理事會另有決定,周年會員大會上選舉理事會成員應以下列方式進行:

(a) 選舉應在團體的周年會員大會上進行;

(b) 所有當時已向本團體繳納所有費用的基本會員,均有權投票並當選為理事會成員。任何由理事會提名的普通會員有權當選為理事會成員;

(c) 團體名譽秘書應為選舉做一切必要安排;

(d) 提名候選人為理事會成員的會員應為基本會員,須以書面方式及簽署提名並送交理事會,被提名的候選人還應書面送給理事會。獲提名候選人亦應書面通知理事會接受提名參選。上述提名和接受提名應採用理事會不時確定的形式,並應在舉行選舉的周年會員大會至少兩天前送達理事會。

(e) 為免生疑問,任何人在理事會中不得當選並擔任兩個或以上職位;及

(f) 基本會員即使被提名當選仍有權投票。

理事會成員的任期

53. 理事會首任理事的任期至團體第一屆周年會員大會為止。

54. 理事會成員於任何周年會員大會當選後,其任期於當選後的本團體第二次周年會員大會為止。

55. 每次本團體的周年會員大會上,理事會的任何退任成員都有資格連任。

56. 理事會成員可隨時向團體發出表明退任的書面通知。該請辭在表示請辭時生效(但不能事後請辭)或之前被接納時生效。

57. 理事會中的任何臨時空缺,可由理事會選擇,由理事會任命或在團體任何會員大會上當選的人填補。 若理事會要填補任何臨時空缺,可任命任何基本會員,該會員應向本團體適當地繳足當期的所有費用以填補臨時空缺。如理事會決定任何臨時空缺由團體任何會員大會當選的人填補,第52條應作適當調整及應用於該選舉。任何當選的理事會成員應受規限,其退任時間跟從其獲委任替補的理事會成員的原定退任時間。

58. 經會員以普通決議批准後,任何理事會成事可予以免職。

59. 團體理事會或監管機構的任何成員均不得任命擔任團體受薪職位,本團體亦不得向本團體理事會或理事機構的任何成員給予費用及酬金或其他金錢或金錢利益以擔任團體的任何職位。
開除理事會成員

60. 理事會成員應被免職,如:

(a) 宣告破產或與債權人全面達成還款安排或和解協議;

(b)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下達任何命令的理由被禁止出任董事

(c) 精神錯亂或神志不清;

(d) 過向本團體發出書面通知辭任;

(e) 以本團體普通決議案將其撤職;或

(f) 連續六個月缺席理事會會議,而未向理事會作出令人滿意的解釋。
理事會的權力和職責

61. 本團體的運作應由理事會管理,理事會將支付所有用於團體成立和登記註冊的所有費用,行使團體《公司條例》或本章程細則規定應由團體在會員大會上行使的權力,但仍須遵守本章程細則的任何規定、《公司條例》的規定以及受本團體在會員大會上制定而並無與上述規例或規定抵觸的有關規例所規限; 但本團體在會員大會所制定的規定不得令董事會在不存有關規例的情況下屬有效的任何先前事項失效。

62. 理事會可不時及隨時以授權書委任任何團體、商號、個人或團體,不論是否理事會成員直接或間接提名,授予該等人士權力、授權及酌情權(不超過本章程細則所授予董事會或可由董事會行使者),獲授權的時間以及附帶的條件以理事會不時認為適當者為準;期限和期限應以其認為合適的條件為準,另任何該等授權書可載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權力以保障或方便與該代理人交涉的人士,並可授權代理人將其當時獲授予的權力、授權或酌情權再全部或部分轉授。

63. 所有支票、期票、銀行匯票、匯票及其他可議付文件,及所有有關付款予本團體的收據,應根據理事會不時以決議案決定的形式簽署、發出、承兑、背書或作其他簽定,視乎情況而定。

64. 理事會須促使在特備的簿冊內作出下述事項的會議記錄:

(a) 理事會所有涉及高級人員的委任;

(b) 每次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會成員的姓名;

(c) 團體和理事會所有會議上的所有決議及議事程序。
每位成員出席任何理事會會議均應在簿冊上簽名。
理事會的議事程序

65. 理事會成員可舉行會議以進行業務、續會及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規管其會議。會長或理事會多數成員可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名譽秘書應因該要求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

66. 除非所有有權參加會議的理事會成員均同意較短的通知期,否則秘書應至少提前三整天向理事會所有成員發送理事會會議通知。

67. 理事會應至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

68. 處理理事會所需的法定人數可由理事會決定,而除非由理事會決定為任何其他人數,該法定人數為四(4)人。

69. 即使董事會有任何空缺,繼續留任的董事仍可行事,惟如理事人數減至少於根據或依照此等細則釐定理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則在任理事可為增加理事人數至最低數目而行事,或召開本團體會員大會,除此之外不作其他目的。

70. 會長(或在會長缺席時時為內務副會長或在內務副會長缺席時為外務副會長)應為每次理事會會議的會長。如在理事會任何會議上會長(或在會長缺席時為內務副會長,在內務副會長缺席時為外務副會長)或內務副會長或外務副會長,在指定舉行會議的時間起的30分鐘內,理事會成員可以選擇其中一名成員擔任會議主席。

71. 理事會可將其任何權力轉授予由一名或多名成員組成的委員會;如此組成的任何委員會在行使如此委派的權力時,均須遵守理事會可能施加的任何規章。

72. 理事會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開會和休會。任何會議上提出的問題應由出席會議的理事會成員以多數票決定,在票數均等的情況下,會議主席應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73. 任何理事會會議或理事委員會會議或任何以理事會成為身分行事的人士所作的行為,即使其後發現在委任任何理事會成員或該人行為有任何欠妥之處,或發現他們當中的任何人士已無資格擔任該職位,仍屬有效,猶如每名該等人士均經妥為委任及具有資格擔任理事會成員﹕

74. 經所有有權獲得理事會會議通知的所有理事會成員簽署之書面決議案具有效力及作用,猶如理事會正式召開及舉行之會議通過之決議案無異。
權益披露

75. 如理事會成員直接或間接地與交易、合同或安排或擬議的交易、合約或與團體業務有關的重要安排中涉及利益,且為重大權益,則他必須向理事會其他成員聲明其性質及程度,該披露應記錄在理事會會議記錄中。

76. 凡一名或多名理事會成員就任何交易、合同或安排或擬議的交易涉及利益,即使已根據本章程細則第75條披露權益,該成員不得對該事項進行表決,在計算法定人數時,不得將該成員計算在出席會議的理事會成員內。
團體秘書

77. 根據本章程細則第59條,團體秘書由理事會按其認為適當的任期、酬金及條件委任,凡如此受委任的團體秘書亦可由理事會罷免。

78. 若法規或本章程細則有條文規定或授權某事須由或須對一名理事會成員及團體秘書作出,則即使該事項已由一名以理事會成員兼團體秘書身份或理事會成員兼代團體秘書身份的人士作出或已對該名人士作出,亦不作已遵行該條文處理。
印章及支票

79. 理事會成員須就本團體印章的保管事宜作出規定,並僅由理事會授權或理事會為此授權的理事會委員會使用,加蓋印章的文件應由由一名理事會成員或其他理事會委任人士簽署。
帳目

80. 理事會成員必須按照《公司條例》的規定,就會計參照期擬備年度財務報表。財務報表必須真實中肯,擬備時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或其後繼機構頒布或採用的會計準則並遵守其所有建議的操作方法。此外,理事會成員必須保留《公司條例》所要求的會計記錄(包括捐贈收據)。

81. 帳簿應存放在團體的註冊辦事處,或根據在《公司條例》第373、374和377條的存放在理事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地方、並可經常供理事會查閱。

82. 理事會應不時決定團體的賬目、賬簿或任何一樣,是否須公開予非理事會成員查閱,及其查閱程度、時間、地點、條件或規定。任何會員(非理事會成員)均無權查閱團體的任何賬目、賬簿或文件,除非行使本章程章則或獲得理事會或本團體會員大會的授權。

83. 理事會應不時根據《公司條例》第357(3),379、381、383、388-391、429、431、452(3)和610條,以及《公司(董事報告)條例》及《公司(披露董事利益的信息)條例》的相關規例,促使及編製法規所規定的有關損益賬、資產負債 表、集團賬目(如有)及該等條款內提及的報告並於會員週年大會上向本團體提呈。

84. 每份資產負債表副本(包括法律要求附上的每份文件),應提於本團體的會員大會省覽,除了本章程細則要求不發送該副本至地址不明的會員,該資產負債表副本須連同理事會的報告副本和審計報告的副本於會議日期不少於十四天前發送給每一位會員。
核數師

85. 核數師之委任,及其職責須按《公司條例》(第622章)相關條文所規管。
通知

86. 本團體可以親自或郵寄通知至任何會員的登記地址,或郵寄通知至其提供的用作收發本團體通知的香港地址(如他在香港沒有登記地址)。如通知以郵寄方式發送,將載有有關通告之信封妥善地寫上地址、預付郵資及寄出,在會議通知48小時失效前內將該信件寄出,以及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該信件於正常郵寄情況下送達。送達通知概視作有效。

87. 每次會大會的通知須以上文許可的任何方式發出:

(a) 每名會員,除卻沒有向本團體提香港地址以供發出通知的會員(沒有香港登記地址);及

(b) 本團體當時的核數師。
其他人均無權接收會員大會通知。

88. 本團體的理事會每位成員均可從本團體之資產中獲得彌償,以彌償就其獲判勝訴或獲判無罪之民事或刑事訴訟中進行辯護所招致之任何法律責任,或其根據《公司條例》第902至904條的申請獲法庭頒發濟助。
聯繫

89. 理事會有權與相關協會的有聯繫,該聯繫須先向團體會員大會並得到出席該會員大會的至少三分之二的會員批准,但該協會及團體的宗旨須相似,並應禁止在其成員間分配其收入和財產,達到根據或憑藉本章程細則第91條和第92條對團體施加的最大程度。
附例及規例

90. 只要附例、規則及規例已提交本團體的會員大會並獲得其批准,理事會可不時訂立與本章程細則不相抵的規則和條例,並不時修訂或廢除任何此類附例及規例,而理事會認為本章程細則就正確控制、行政和管理本團體的營運、財務、事務、利益、影響和財產,以及會員的貢獻、職責、義務和責任是必要的。
團體收入和財產的分配

91. 團體的收入和財產僅應用於促進本團體章程細則所規定的宗旨,不得通過以股息、紅利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支付或轉讓屬於團體的收入或財產的任何部分予任何本團體會員。
團體解散後

92. 倘本團體清盤或解散,向所有債權人償還完畢後剩餘之資產(淨資產)不得應支付或分發予本團體的會員,須給予或轉讓予其宗旨與本團體相似的機構或多個機構,且該機構並應禁止在其成員間分配其收入和財產,達到根據或憑藉本章程細則第91條和第92條及本章程細則對團體施加的最大程度。本團體的會員在解散時或解散之前的決議該機構或多個機構,如沒有議決,則由對此事具有管轄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的法官決定。如果不能執行上述規定,淨資產則應將用於具有此管轄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法官指示的慈善用途。
細則未有有涉及的事項

93. 就本章則細則未有明文規定的一切事項,理事會有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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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本會員